【问题】 2008 年 5 月 3 日,市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某市轻纺市场时,发现商户徐建峰无照经营,要求其立即去工商所申办执照。原告认为自己只负责包装袜子,按双取酬,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双方发生言词争吵。工商所工作人员要将房内 6 箱袜子搬至工商所,双方为争夺袜子发生争执,徐建峰拿起菜刀准备袭击工商所工作人员,被他人夺下。工商所工作人员将徐建峰扭送到市场管理办公室,由经济民警用手铐将其铐在窗铁栅上,滞留时间 2 小时左右后予以释放。徐建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请问1、本案的被告是谁?2、

2008 年 5 月 3 日,市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某市轻纺市场时,发现商户徐建峰无照经营,要求其立即去工商所申办执照。原告认为自己只负责包装袜子,按双取酬,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双方发生言词争吵。工商所工作人员要将房内 6 箱袜子搬至工商所,双方为争夺袜子发生争执,徐建峰拿起菜刀准备袭击工商所工作人员,被他人夺下。工商所工作人员将徐建峰扭送到市场管理办公室,由经济民警用手铐将其铐在窗铁栅上,滞留时间 2 小时左右后予以释放。徐建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请问1、本案的被告是谁?2、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3、本案被告扣留原告加工的袜子,查封原告的范围是否合法?4、 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1、本案被告是某市场工商所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2、本案审理的对象是被告扣押财产、查封房屋、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合法3、被告扣留原告的袜子,查封房屋是合法的,因为原告无照经营,在还转发中扣留加工的袜子,并未超越权限。4、本案被告限制人性尊严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法院应该确认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违法,并应该赔偿原告医药费,赔偿原告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精神损失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工商局所属的经济民警无权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不得滥用械具,所以案中被告的行为超越

题目解析:本题出自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3,由丰阳塔题库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