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12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合同,价款15万

【单选题】

2012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合同,价款15万元,丙公司与甲厂签定了一般保证的担保合同。后来乙厂违约。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厂找乙厂索款无望,把丙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B.甲厂把乙厂和丙公司共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但享有先诉抗辩权

D.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丙公司与甲厂签定了一般保证的担保合同。所以,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参见教材P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