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湖北省某县永光造纸厂处于该县取水源上游,由于造纸厂的废水大量排入清江河,严重污染了下游河段的丝绸厂取水源,致使其水质无法达到丝用水的要求,给丝绸厂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丝绸厂向该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永光造纸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期间,经该县环境监测站两次采样检验结果表明:造纸厂排放的大量废水与污水,各项指标超过《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属于超标排放。在审理期间,造纸厂辩称,是否超标排放,应以国家排放标准为依据,而不应以省级排放标准
湖北省某县永光造纸厂处于该县取水源上游,由于造纸厂的废水大量排入清江河,严重污染了下游河段的丝绸厂取水源,致使其水质无法达到丝用水的要求,给丝绸厂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丝绸厂向该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永光造纸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期间,经该县环境监测站两次采样检验结果表明:造纸厂排放的大量废水与污水,各项指标超过《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属于超标排放。在审理期间,造纸厂辩称,是否超标排放,应以国家排放标准为依据,而不应以省级排放标准为依据。因此,造纸厂认为其未超标排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永光造纸厂被光明造纸厂合并,并停产治理,又经监测站采样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法院追加光明造纸厂为被告,光明造纸厂不服,认为造成丝绸厂损失的是永光造纸厂的行为,与本厂无关,本厂不应作为被告。况且,本厂在合并永光造纸厂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解决了污染问题,本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问:1、永光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光明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审理?
正确答案:答: 1、永光造纸厂的理由不成立。 (1)我国有关环境标准的法律明确规定,在有地方标准的地方,应当适用地方标准。因此,本案中该县依据《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认定永光造纸厂的排污行为为超标排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民事赔偿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即排污企业的排污是否超标不是构成该派污企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只要该排污企业有排污行为,并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光明造纸厂的理由不成立。 (1)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
题目解析:本题出自河南大学,河南大学环保法,由丰阳塔题库搜集整理。